公告日期:2024-11-07
公告编号:2024-053
证券代码:833839 证券简称:天波信息 主办券商:民生证券
广东天波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及
相关约束措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鉴于广东天波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就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称述或者重大遗漏作出相关承诺并提出约束措施,具体如下:
一、公司承诺
1、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相关信息披露材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若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相关信息披露材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
公告编号:2024-053
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依法回购本次发行上市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在实施上述股份回购时,如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若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相关信息披露材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该等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投资者因此而实际发生的直接经济损失为限,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前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依据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或中国证监会、司法机关认定的其他方式或金额确定。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相关信息披露材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若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相关信息披露材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将依法督促公司回购本次发行上市的全部新股,本公司/本人将购回已转让的本次发行上市的原限售股份。回购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
公告编号:2024-053
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在实施上述股份回购时,如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若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相关信息披露材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该等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投资者因此而实际发生的直接经济损失为限,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前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依据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或中国证监会、司法机关认定的其他方式或金额确定。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相关信息披露材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若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相关信息披露材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将依法督促公司回购本次发行上市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在实施上述股份回购时,如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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