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0-30
广东天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天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有效防范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使用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广东天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广东天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包括全资,下同)子公司以及公司能够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三条 非内幕信息知情人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制度约束,直至此等信息依法公开披露。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本制度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的主要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披露、备案、报送、监督、管理等日常工作。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和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送工作,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在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的信息。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 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
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十三)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十四)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五)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十六)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十七)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十八)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二十)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一)公司依法披露前的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定期报告的内容;
(二十二)公司回购股份或以公积金转增股本计划;
(二十三)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重大资产重组计划;
(二十四)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九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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