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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0-28 18:01:10 股吧网页版
信宇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信宇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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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信宇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信达科会字(2024)第044号
致:深圳市信宇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现行有效的《深圳市信宇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深圳市信宇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丛启路、张昊律师(以下简称“信达律师”)出席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在进行必要验证工作的基础上,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等事项发表见证意见。

信达律师根据《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10月12日在巨潮资讯网站上刊载了《深圳市信宇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董事会公告》”),按照法定的期限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对象、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根据《董事会公告》,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提前15日以公告方式作出,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根据《董事会公告》,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主要内容有: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内容、出席对象、登记办法等事项。该等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本次股东大会于2024年10月28日14点30分在深圳市龙岗区回龙埔回龙路鸿峰工业区2号信宇人四楼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表决方式与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和表决方式一致,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杨志明先生主持。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根据《董事会公告》,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截至2024年10月22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时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及股东登记的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名,代表公司股份数为44,812,33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6.3165%。经信达律师查验,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的资格合法、有效。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互联网投票平台(以下简称“互联网投票平台”)统计的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股东共计52名,代表公司股份数为415,99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4300%。以上通过网络方式投票的股东,其身份由互联网投票平台认证。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8名,代表公司股份数为45,228,33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6.7465%。

(二)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或列席(含视频网络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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