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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0-30 17:05:45 股吧网页版
力源科技: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10-3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宜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宜的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锦天城”、“本所”)接受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源科技”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力源科技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以及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力源科技回购注销相关离职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回购注销”)的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得到力源科技如下保证:

(1)力源科技已经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力源科技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

(2)力源科技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1)本法律意见书系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根据可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出具。

(2)本所及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所涉及的有关事实的了解,最终依赖
于力源科技向本所及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陈述,且力源科技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了其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3)本法律意见书仅对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力源科技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4)本所及本所律师确信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5)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力源科技实施本次回购注销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进行披露,并愿意就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力源科技在其为实行本次激励计划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力源科技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7)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力源科技为本次回购注销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8)力源科技已审慎阅读本法律意见书,确认本法律意见书所引述或引证的事实部分,均为真实、准确与完整的,没有任何虚假、隐瞒、重大遗漏或误导性陈述或结论。

正 文

一、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情况

1、2021 年 12 月 27 日,力源科技第三届董事会薪酬和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
《关于<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2、2022 年 1 月 5 日,力源科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3、2022 年 1 月 5 日,力源科技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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