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0-30
苏州艾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苏州艾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公司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
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2023 年 12 月修订)》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制度,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相关规定需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2023 年 12 月修订)》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中规定的可暂缓、豁免信息披露的情形的,可以无须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由信息披露义务人自行审慎判断,并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披露。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豁免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境内法律法规或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豁免披露。
第一款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公司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
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第二款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六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三章 内部管理与审核
第七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义务人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暂缓披露的信息已经泄露的,应当及时披露。
第八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公司内部相关部门或子公司应填写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附件 1)、《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审批表》(附件 2)、《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附件 3),并附相关事项资料提交公司证券投资部,由公司证券投资部负责将上述资料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公司董事长审批,审批完成后妥善归档保管。上述归档资料保管期限为自归档之日起十年。
登记及存档保管的内容一般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就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的书面保密承诺;
(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
(七)其他与暂缓或豁免事项相关的内容。
第九条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内部审核流程如下:
(一)公司内部相关部门或子公司及重要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所述的暂缓、豁免披露的事项时,相关负责人(或指定对接人)应在第一时间提交信息披露的暂缓、豁免申请文件并附相关事项资料,提交给公司证券投资部;
(二)证券投资部将上述资料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后,报董事长审批;
(三)董事长审批同意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在申请文件上签字确认后,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相关资料由证券投资部妥善归档保管;
(四)暂缓、豁免披露申请未获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或董事长审批通过的,公司应当按照证券监管规定及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及时披露。
第十条 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的,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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