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0-29
无锡市德科立光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无锡市德科立光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行
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下称“《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业务规则及《无锡市德科立光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下称“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
规定召开股东会会议,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会议。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会议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规则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股东会行使职权时,不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处分。
第四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年度股东会会议和临时股东会会议。
年度股东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会议不定期召开,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最低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0%以上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三款第(三)项所述股东的持股数按照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的持股数计算。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会议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交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会会议的召集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会议。
第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但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之日起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会议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之日起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会议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或者在收到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
临时股东会会议,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之日起 10 日内作出是否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决定,并书面答复股东。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之日起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会议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股东依法自行召开股东会会议的,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当予以配合,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或者在收到请求之日起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监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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