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4-10-28 16:47:27 股吧网页版
德科立:无锡市德科立光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10-29


无锡市德科立光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无锡市德科立光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行
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下称“《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业务规则及《无锡市德科立光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下称“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
规定召开股东会会议,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会议。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会议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规则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股东会行使职权时,不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处分。

第四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年度股东会会议和临时股东会会议。

年度股东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会议不定期召开,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最低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0%以上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三款第(三)项所述股东的持股数按照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的持股数计算。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会议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交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会会议的召集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会议。
第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但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之日起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会议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之日起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会议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或者在收到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
临时股东会会议,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之日起 10 日内作出是否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决定,并书面答复股东。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之日起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会议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股东依法自行召开股东会会议的,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当予以配合,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或者在收到请求之日起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监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