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0-30
武汉长盈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武汉长盈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
息披露及时、准确、真实、完整,明确公司重大信息的收集和管理办法,完善信息报告联络渠道,确保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武汉长盈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武汉长盈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部门和单位, 应及时将重大信息通过证券部、董事会秘书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的目的是通过明确报告义务人在识别、知悉或者应当知悉重大事项时的报告义务和报告程序,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避免出现信息披露不及时、虚假信息披露、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信息披露违规的情形,确保公司的规范、透明运作,保护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利益。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具体负责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和临时
公告工作,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除定期报告之外的其他公告为临时公告。本制度所规定的报告义务人应将涉及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的内容资料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报送证券部。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分支机构。
第二章 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
第六条 报告义务人负有将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及时通过董事会秘书、证
券部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报告,并提交经核准、确认的相关文件资料的义务。报告义务人应当保证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无重大隐瞒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引起重大误解之处。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主要包括: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及本制度、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股东;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
(三)公司各部门及分支机构负责人;
(四)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董事长、董事、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五)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技术人员;
(六)公司内部其他由于所任职务及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环节等可能获取公司有关重大信息的人员;
(七)重大事项识别、发生时,无法确定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的,最先知悉或者应当最先知悉该重大事项者为报告义务人。
第八条 本制度第七条第(三)、(四)款所列报告义务人可指定熟悉相关
业务和法规的人员担任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的联络人,负责所在部门、控股子公司、分支机构的重大事项的收集、整理、编写和提交,以及与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部的联络工作。 其所在部门或机构组织的内部信息报告制度/细则/管理办法和指定的信息报告联络人应报公司证券部备案。
本制度第七条第(三)、(四)款以外的其他报告义务人可指定证券部的人员担任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的联络人,负责重大事项的收集、整理、编写和提交,以及与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部的联络工作。
第九条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总经理、董事长等)
是本部门及本公司的重大事项报告第一责任人,负有识别、发现重大事项的责任。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部负责重大事项的相关信息披露。证券部在
收到重大事项报告的书面材料后,对重大事项有关材料进行分析和论证,并协助董事会秘书向董事长、董事会汇报重大事项,并按照《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确定审批决策程序及对外信息披露。
第十一条 报告义务人在重大事项的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对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三章 重大事项的范围
第十二条 在本章规定的重大事项被识别、发生或即将发生时,报告义务人
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通过公司证券部、董事会秘书向董事长、董事会报告有关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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