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0-30
武汉长盈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武汉长盈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武汉长盈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武汉长盈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
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公司股份;前述主体从事融资交易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
应当知悉有关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信息申报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通过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配偶、父母、子女及为其持有股票的账户所有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五条 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报的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要求,对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亲属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三章 所持公司股份可转让数量的计算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对本人所持有证券账户的管
理,及时向董事会秘书申报本人所持有的证券账户、所持公司证券及其变动情况。严禁将所持证券账户交由他人操作或使用。
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
满后6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票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董监高因离婚等拟分配股份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因离婚分割股份后进行减持的,股份过出方、过入方在该董监高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各自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各自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25%,并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办法关于董监高减持的规定。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股的,可一次性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
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
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制度第十四条的规定。
第十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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