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0-31
证券代码:688022 证券简称:瀚川智能 公告编号:2024-054
苏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提起重大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立案受理暂未开庭审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的金额:货款本金 91,046,327.13 元以及违约金 364,564.67 元(以
91,046,327.13 元为本金,自 2024 年 6 月 29 日起按照 LPR 的 1.5 倍为利率,计
算至实际付清欠付货款本息之日,暂计至 2024 年 7 月 26 日为 364,564.67 元),
合计人民币 91,410,891.8 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诉讼案件已立案受理,尚未开庭审理,本案后续的审判结果、判决执行情况均存在不确定性,目前无法预计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实际影响以法院最终判决及实际执行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苏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原告”)与江西华立源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立源”或“被告”)就电池生产线的各个子系统先后签署了多份销售合同,公司对此合同及与客户的合作给予高度重视,合同正式签署后,公司便启动了设备生产与交付。公司按照合同约定交付了各台设备并提供了质保等售后服务,但华立源公司却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为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及股东利益不受侵害,公司现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向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于近日收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出具的《受理案件通知书》【(2024)赣 0802 民初 4669 号】。
二、本次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苏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昌蔚
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听涛路 32 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0566944194
被告:江西华立源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熊柱德
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工业园区发展大道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087115862X
(二)事实与理由
被告与原告在2021年11月就电池生产线的各个子系统先后签署了七份设备采购合同。各份采购合同采用相同的合同模板约定了标的产品的名称、数量、单价及总金额,验收流程和交付方式,标的设备应执行的技术标准或技术协议、货款支付、保密、质保、违约责任等事项。七份设备采购合同的总金额为 94,300,000元,各份合同第 6 条“支付条款”均约定,各个子系统设备货款均分四期付清:(1)预付款,合同生效后 7 个工作日内支付总金额的 30%;(2)预验收合格后、发货前支付总金额的30%;(3)被告终验收合格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总金额的30%;(4)质保金,品质保证期满(自被告终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12 个月)支付总金额的 10%的质保金。
前述七份采购合同签订后,瀚川公司陆续向华立源公司交付了各子系统设
备。2022 年 12 月 21 日,各子系统设备全部通过了终验收。电池生产线调试完
成整体投入运行后,瀚川公司还根据华立源公司的要求,结合生产线整体运行状态、各子系统对接配合时的实际工况对部分设备进行了调整优化,确保电池生产线整体正常运行。虽然瀚川公司按照合同约定交付了各台设备并提供了质保等售后服务,但华立源公司却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截止瀚川公司提起诉讼之日,华立源公司合计仅支付货款 12,120,407.18 元,支付比例仅为 12.85%。
原告瀚川公司认为,原被告之间就电池生产线所签七份设备采购合同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照履行。原告瀚川公司已经履行了交货义务并提供了售后质保服务,被告华立源公司拖延付款的行为构成严重违约。除
了支付欠付货款本金之外,被告华立源公司还应当依照各份合同第 9.2 条和第9.7 条之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并赔偿原告维权的合理支出。
(三)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华立源公司向原告支付电池生产线所涉七份买卖合同项下欠付货款本金人民币 91,046,327.13 元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 91,046,327.13
元为本金,自 2024 年 6 月 29 日起按照 LPR 的 1.5 倍为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欠
付货款本息之日,暂计至 2024 年 7 月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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