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0-30
证券代码:605319 证券简称:无锡振华 公告编号:2024-073
无锡市振华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
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024 年 10 月 29 日
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77 万股
授予价格: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 11.79 元/股
无锡市振华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9 月 3 日
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24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并于 2024 年 9 月 6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
第六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摘要》。根据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规定和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认为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 2024 年
10 月 29 日为授予日,授予 33 名激励对象 77 万股限制性股票。现将相关内容公
告如下:
一、权益授予情况
(一)本次权益授予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2024 年 9 月 3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24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关于制定<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日,公司监事会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
会议审议通过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并出具了关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次激励计划及其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潘文韬就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全体股东征集了投票权。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就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2024 年 9 月 6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24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摘要》,公司监事会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修订相关议案,并出具了关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次激励计划修订相关议案。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就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同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并在公司内部公示栏进行了同步公示,
对上述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自 2024 年 9 月 7 日起至
2024 年 9 月 16 日止。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人对授予激励对象
名单提出的异议。公司监事会发表了《监事会关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2024 年 9 月 18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
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的公告》。
2024 年 9 月 23 日,公司召开了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摘要》《关于制定<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2024 年 10 月 29 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
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出具核查意见,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相关议案。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就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
根据《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条件”,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为: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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