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0-31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关于
浙江东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之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十月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公司/东亚药业 指 浙江东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激励计划(草 指 《浙江东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
案)》 励计划(草案)》
浙江东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拟根据《浙江东亚药业
本次激励计划 指 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实施的股权激励
《考核办法》 指 《浙江东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按照本次激励计划之规定获授限制性股票的公司
激励对象 指 (含分公司和控股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限制性股票/标的 指 激励对象按照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获得的转
股票 让等部分权利受到限制的公司股票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 指 《浙江东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本所 指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本所律师 指 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指派的经办律师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东亚药业股份有限
本法律意见书 指 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法律意
见书》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东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东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接受东亚药业的委托,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就东亚药业《激励计划(草案)》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一)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已得到东亚药业如下承诺:东亚药业向本所提供的与本法律意见书相关的信息、文件或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文件资料为副本、复印件的,内容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所有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所有文件或资料上的签字和印章均为真实。
(三)本所仅就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法律事项发表意见,而不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权价值、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不具备对该等专业事项进行核查和作出判断的合法资格。本所及经办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与该等专业事项有关的报表、数据或对会计报告、审计报告等专业报告内容的引用,不意味着本所及经办律师对这些引用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东亚药业本次激励计划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同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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