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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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创时尚股份有限公司
可转换公司债券回售的
法律意见
致:天创时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天创时尚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天创转债”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天创
转债”)回售(以下简称“本次回售”)相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2 号——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 12 号》”)等中国(为
本法律意见之目的,“中国”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现
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以及《天创时尚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有关规定,就本
次回售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
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
行了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
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公司已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须的、真实、完整的原
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不存在任何遗漏或隐瞒;其所提供的所有文件及所
述事实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及文件上的签名和印章均是真实的;
公司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完全一致。
本法律意见仅就与本次回售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
产评估等非法律事宜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中对有关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专业报
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表明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
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为本次回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回售的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本所依法对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声明与说明,本所经办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如下:
一、 “天创转债”的上市情况
(一) 公司对“天创转债”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2019 年 1 月 10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
合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关于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及填补措施的议案》《关于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天创转债”发行上市的相关议案。
2019 年 1 月 25 日,公司召开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符合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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