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0-31
无锡信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保障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保证股东会正常召开,履行其最
高权力机构的职能,无锡信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无锡信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议事规则及《公司章程》的
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并与股东会决议
一并公告,法律意见书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该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出席该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代表股份数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四)该次股东会表决程序是否合法有效;
(五)相关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如该次股东会存在股东会通知后其他股东被认定需回避表决等情形的,法律意见书应当详细披露相关理由并就其合法合规性出具明确意见;
(六)存在本议事规则第三十二条所述情形的,应当对相关股东表决票不计入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是否合法合规、表决结果是否合法合规出具明确意见;
(七)除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监事的提案外,每项提案获得的同意、反对、弃权的股份数及其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以及提案是否获得通过。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监事的提案,每名候选人所获得的选举票数、是否当选;该次股东会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八)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不得使用“基本符合”“未发现”等含糊措辞,并应当由两名执业律师和所在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签名,加盖该律师事务所印章并签署日期。
第二章 股东会职权
第六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公司在 1 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二)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审议批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应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除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外,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三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七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议事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八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
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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