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1-05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上证公监函〔2024〕0240 号
关于对佛山市海天调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时任
监事何涛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何涛,佛山市海天调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
经查明,2024 年 10 月 31 日,佛山市海天调味食品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海天味业或公司)披露公告称,公司职工代表监事何
涛于 2024 年 9 月 24 日至 2024 年 10 月 18 日期间,通过集中竞价交
易方式买卖公司股票,累计买入公司股票 14,700 股,成交金额
633,593 元;累计卖出 11,600 股,成交金额 468,984 元。根据公告,
上述交易未构成获利。
公司时任监事何涛在 6 个月内买入又卖出其所持公司股票的行为,构成《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短线交易。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 条、第 3.4.1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 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第十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1 条、第 13.2.2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
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佛山市海天调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何涛予以监管警示。
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务必高度重视相关违规事项,建立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专项管理制度,明确相关主体股票交易的报告、申报和监督程序,提醒其严格遵守持股变动相关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及董监高人员应当引以为戒,在从事证券交易等活动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本所业务规则及所作出的公开承诺,诚实守信,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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