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6-11-12
关于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贵会于2016年10月27日下发的关于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太
平洋证券”、“申请人”、“发行人”或“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申请文件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反馈意见通知书》(162251 号)(简称“反馈意见”)已收悉,申请人会同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保荐机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简称“会计师”)等中介机构就反馈意见中提及的相关问题回复如下,请贵会予以审核。
如无特别说明,本回复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的内容相同。
问题1、根据申报文件,申请人本次募集资金不超过37亿元,在扣除发行
费用后,全部用于补充营运资金,发展主营业务;在可转债持有人转股后增加资本金。
请申请人说明本次募集资金各项目的拟投入金额。请保荐机构核查本次募集资金是否有向非全资子公司增资且其他股东没有等比例增资的情况,如有,请提供相关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并说明增资价格是否公允,是否会损害中小股东权益。
回复:
一、关于本次募集资金各项目的拟投入金额,及是否有向非全资子公司增资且其他股东没有等比例增资的情况的说明
经公司2016年6月13日召开的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公
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37亿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将
全部用于补充营运资金,发展主营业务;在可转债持有人转股后增加资本金。
根据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已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和实际资金需求情况,对本次募集资金各项目及拟投入金额等情况作了进一步的明1-1
确,主要内容具体如下:
1、本次募集资金各项目及拟投入金额如下:
拟投资项目 拟投入金额
扩大信用交易业务规模,增强以融资融券、股票质押式回购业 不超过10亿元
务为代表的资本中介业务发展
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适时适度扩大权益类证券投资业务规模 不超过7亿元
扩大低风险投资业务规模,积极发展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 不超过20亿元
合计 不超过37亿元
2、本次募集资金不涉及向非全资子公司增资且其他股东没有等比例增资的情况。
二、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截至本回复签署日,本次募集资金投向不存在向非全资子公司提供募集资金的情况。
问题2、请申请人列示累计债券余额的明细。请保荐机构核查并对本次发行
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额的百分之四十”的规定发表意见。
回复:
一、关于申请人累计债券余额明细情况的说明
经中国证监会2015年2月16日出具的《关于核准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257 号)核准,公司获准向社会
公开发行面值不超过10亿元的公司债券。公司已于2015年3月9日在境内公开
发行10亿元的公司债券,为3年期固定利率品种,简称为“14太证债”,票面
年利率为5.28%,该公司债券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性偿还本金并支付最后一
期利息。
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之日,公司已实际公开发行且尚未兑付的公司债券合计为10亿元,具体明细如下:
1-2
债券名称 简称 代码 发行日 到期日 债券余额 利率 交易场所
太平洋证券股份 2015年3 2018年3 上交所固
有限公司 2014 14太证债 122363月9日 月9日 10亿元 5.28% 定收益平
年公司债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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