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6-04-01
股票代码:601099 股票简称:太平洋 公告编号:临2016-37
债券代码:123208 债券简称:15太证01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施“15太证01”次级债券赎回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赎回登记日:2016年4月13日
赎回价格:106.00元/张(含当期利息,且当期利息含税)
赎回发放日:2016年4月18日
赎回登记日次一交易日(2016年4月14日)起,“15太证01”次级债券将停止交易;本次赎回完成后,“15太证01”次级债券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摘牌。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4月16日发行“15太证01”次级债券,2016年4月18日为本期债券第1个计息年度付息日。根据《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2015年第一期次级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公司可于本期债券第1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的第30个交易日,决定是否行使发行人赎回选择权。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和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于2016年2月23日做出《关于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次级债券行使赎回选择权的决定》,决定行使“15太证01”次级债券发行人赎回选择权,对赎回登记日登记在册的“15太证01”次级债券全部赎回。
现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业务指南》和公司《募集说明书》等有关条款,就赎回有关事项向全体“15太证01”次级债券持有人公告如下:
一、赎回条款
公司《募集说明书》有关发行人赎回选择权条款约定如下:
发行人将在本期次级债券第1个付息日前的第30个交易日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信息披露场所发布关于是否行使赎回选择权的公告。本期次级债券票面利率在存续期的第1个计息年度固定不变;在第1个计息年度末附发行人赎回选择权。若发行人不行使赎回选择权,则本期次级债券将继续在第2年至第4年存续,且从第2个计息年度开始,后3个计息年度的票面利率为初始票面利率加上300个基点。
二、本期次级债券赎回的有关事项
(一)赎回条件的有关情况
2016年4月18日为“15太证01”次级债券的第1个计息年度付息日。根据公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公司可于本期债券第1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的第30个交易日,决定是否行使发行人赎回权利。
(二)赎回登记日
本次赎回对象为2016年4月13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15太证01”次级债券的全部持有人。
(三)赎回价格
根据公司《募集说明书》中关于赎回的约定,“15太证01”次级债券的赎回价格为106.00元/张(含当期利息,且当期利息含税)。本次赎回的本金总额为1,800,000,000元,兑付第1个计息年度利息总额为108,000,000元。
(四)关于征收次级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投资者缴纳次级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兑付兑息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兑付兑息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兑付兑息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兑付兑息机构自行承担。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兑息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兑息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兑付兑息工作的机构。
2、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次级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15太证01”次级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2009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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