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1-08
证券代码:600684 证券简称:珠江股份 编号:2024-052
广州珠江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判决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一审原告、被上诉人。
涉案金额:115,257,025.28 元及其资金占用损失、律师费及资产保全担保费。 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二审判决为终审判决,判决结果的执行情况存
在不确定性,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有待于诉讼的执行情况而
定。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21 年 10 月 13 日,广州珠江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收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州中院”)出具的《受理案件通知书》,案件编号为(2021)粤 01 民初 1816 号。广州中院决定受理公司诉广州颐和房产策划代理有限公司、颐和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禾盛财务投资有限公司、何建信、何建梁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案,广州东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案件第三人。详见公司于2021年10月15日披露的《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编号:2021-049)。
2023 年 5 月 15 日,公司收到广州中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
一、被告广州颐和房产策划代理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第三人广州东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赔偿售房款 115,257,025.28 元及其资金
占用损失,其中 12,137,192 元从 2018 年 8 月 1 日起至清偿日止,38,176,133.28
元从 2018 年 9 月 1 日起至清偿日止,64,943,700 元从 2018 年 10 月 1 日起至清
偿日止,均按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计付资金占用损失。二、被告广州颐和房产策划代理有限公司、第三人广州东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广州珠江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 31 万元、财产保
全担保费 59,301.25 元。三、驳回原告广州珠江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
讼请求。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17 日披露的《关于诉讼判决结果的公告》(编
号:2023-051)。
上诉人广州颐和房产策划代理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东高院”)提起上诉。公司收到广东高院《传票》,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17 日披露的《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编号:2024-033)。
二、本次诉讼的二审判决结果
2024 年 11 月 6 日,公司收到广东高院《民事判决书》,编号为(2023)粤民
终 3169 号。二审法院认为:广州颐和房产策划代理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 82,269.57 元,由上诉人广州颐和房产策划代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二审判决为终审判决,判决结果的执行情况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有待于诉讼的执行情况而定。公司将积极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州珠江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1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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