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1-06
证券代码:600684 证券简称:珠江股份 编号:2024-051
广州珠江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判决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一审原告、被上诉人。
涉案金额:预付款 350,000,000 元(人民币)、经济补偿金、违约金等相关费
用共计 724,378,535 元(计至 2021 年 10 月 15 日)。
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二审判决为终审判决,判决结果的执行情况存
在不确定性,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有待于诉讼的执行情况而
定。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21 年 10 月 18 日,广州珠江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珠江股份”)因股权转让纠纷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州中院”)起诉广州中侨置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侨公司”),
案件编号为(2021)粤 01 民初 1862 号。诉讼保全工作完成后,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17 日披露《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编号:2021-078)。
2022 年 11 月 10 日,公司收到广州中院的《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一审
判决”),本次诉讼案件一审判决支持了公司关于股权转让预付款、经济补偿金、违约金等大部分诉讼请求,判决结果为:一、珠江股份与中侨公司于 2017 年 1 月
15 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在 2020 年 1 月 15 日解除;二、中侨公司在判决
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珠江股份退还股权转让预付款 3.5 亿元;三、中侨公司在判
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珠江股份支付至 2020 年 1 月 15 日止经济补偿金
127,579,397.3 元,后续经济补偿金以股权转让预付款 3.5 亿元为基数,按照年
利率 12%的标准自 2020 年 1 月 16 日起计付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四、中侨公
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珠江股份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 477,579,397.3 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
自 2020 年 1 月 16 日起计付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五、若中侨公司不履行上述
判决义务,珠江股份有权就中侨公司提供出质的数额为 10,000 万元的安徽中侨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的股权进行拍卖、变卖,并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六、驳回珠
江股份的其他诉讼请求。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11 月 12 日披露《关于诉讼判决结
果的公告》(编号:2022-057)。
上诉人中侨公司不服一审判决,认为该判决书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应予撤销,故提起上诉。公司收到《上诉状》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
“广东高院”)《传票》,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5 日披露《关于诉讼进展的公
告》(编号:2023-043)。
二、二审判决结果
2024 年 11 月 4 日,公司收到广东高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案件编号为
(2023)粤民终 1173 号,二审法院认为:中侨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 01 民初 1862 号民事判决第
一、二、三、五项;
二、撤销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 01 民初 1862 号民事判决第
四、六项;
三、驳回广州珠江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 3,663,693 元,由中侨公司负担 2,904,834 元、珠江股份负
担 758,859 元。一审诉讼保全费 5,000 元,由中侨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079,656 元(中侨公司已预交),由中侨公司负担 2,441,768 元、珠江股份负担637,888元。本院向中侨公司退回该公司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37,888元,珠江股份应向本院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 637,888 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二审判决为终审判决,判决结果的执行情况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本期利润
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有待于诉讼的执行情况而定。公司将积极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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