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1-09
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鉴 证 报 告
大信专审字[2024]第 6-00042 号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WUYIGE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 LLP.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 WUYIGE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LLP 电话 Telephone:+86(10)82330558
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 1 号 Room 2206 22/F,Xueyuan International Tower 传真 Fax: +86(10)82327668
学院国际大厦 22 层 2206 No.1 Zhichun Road,Haidian Dist. 网址 Internet: www.daxincpa.com.cn
邮编 100083 Beijing,China,100083
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专项说明的鉴证报告
大信专审字[2024]第 6-00042 号
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对后附的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管理层编制的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专项说明执行了合理保证的鉴证业务。
一、管理层和治理层的责任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2020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公告格式第三十三号 会计差错更正、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变更公告》的规定,真实、准确地编制并披露前期会计差错更正情况专项说明,以使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是贵公司管理层的责任。
治理层负责监督前期会计差错更正情况专项说明编制过程。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执行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贵公司前期会计差错更正情况专项说明发表鉴证意见。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该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贵公司编制的前期会计差错更正情况专项说明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询问、检查有关资料与文件、抽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鉴证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鉴证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三、鉴证意见
我们认为后附的泰豪科技编制的前期会计差错更正情况专项说明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中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 WUYIGE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LLP 电话 Telephone:+86(10)82330558
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 1 号 Room 2206 22/F,Xueyuan International Tower 传真 Fax: +86(10)823276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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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 2023 年度会计差错情况。
四、其他说明事项
本鉴证报告是根据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出具,不得用作其他用途。由于使用不当所造成的后果,与执行本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无关。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 国 · 北 京 中国注册会计师:
二○二四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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