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1-09
证券代码:600375 证券简称:*ST 汉马 编号:临 2024-133
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法院受理公司及子公司重整并指定管理人
暨公司股票交易将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2024 年 11 月 8 日,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马科技”、
“公司”或“本公司”)及子公司芜湖福马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芜湖福马”)分别收到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马鞍山中院”或
“法院”)送达的(2024)皖 05 破申 21 号、(2024)皖 05 破申 26 号《民事裁定
书》及(2024)皖 05 破 10 号、(2024)皖 05 破 11 号《决定书》,裁定受理公司
及子公司芜湖福马的重整申请,并指定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和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联合担任公司及子公司芜湖福马的管理人,管理人负责人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郑志斌。
●因公司 2023 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负值,近三年连续亏损且浙江天平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 2023 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带持续经营能力不确定性段落的审计报告,公司股票于 2024 年 4 月1 日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及叠加其他风险警示。因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9.4.1 条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于 2024
年 11 月 11 日开市起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公司股票简称仍为“*ST 汉马”,
股票代码仍为“600375”,股票价格的日涨跌幅限制仍为 5%。
●公司因 2023 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负值被实
施退市风险警示,若公司出现《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9.3.12 条规定的情形,公司股票也将可能被终止上市。
●如法院最终裁定公司重整不成功,公司将存在被法院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法院裁定的类型:受理重整
2024 年 1 月 26 日、2024 年 2 月 19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
会议及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向法院申请重整及预重整的议案》。公司以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但具有重整价值为由,向有管
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对公司进行重整及预重整。2024 年 2 月 23 日,公司收到法
院出具的(2024)皖 05 破申 21 号及(2024)皖 05 破申 21 号之一《决定书》,
决定对公司启动预重整并指定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和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联
合担任公司预重整期间的临时管理人。2024 年 2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
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向法院申请重整及预重整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同意全资子公司芜湖福马以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但具有重整价
值为由向马鞍山中院申请重整及预重整。2024 年 3 月 1 日,芜湖福马收到法院
送达的(2024)皖 05 破申 26 号《决定书》,法院决定启动芜湖福马预重整,并指定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和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联合担任芜湖福马预重整期间的临时管理人。随后,公司根据有关规定每月披露相关进展情况。
2024 年 11 月 8 日,公司及子公司芜湖福马分别收到法院送达的(2024)皖
05 破申 21 号、(2024)皖 05 破申 26 号《民事裁定书》及(2024)皖 05 破 10
号、(2024)皖 05 破 11 号《决定书》,裁定受理公司及子公司芜湖福马的重整申请,并指定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和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联合担任公司及子公司芜湖福马的管理人,管理人负责人均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郑志斌。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破产重整等事项》相关规定,现就公司及子公司芜湖福马被法院裁定受理重整的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法院裁定受理重整基本情况
(一)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基本情况
2024 年 11 月 8 日,公司收到马鞍山中院(2024)皖 05 破申 21 号《民事裁
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马鞍山中院认为:汉马科技系经马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的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住所地位于安徽省马鞍山市,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汉马科技已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具备重整原因;该公司处于新能源商用车行业,技术路线符合国家双碳目标,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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