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1-08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北京嘉润律师事务所
关于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嘉润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所律师就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的合法性,参加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性,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进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与数据的真实性与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目的使用,不得被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等资料一并公告,并对本法律意见书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本所律师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之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职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根据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以及 2024 年 10 月 23 日公告
的《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下称“《大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已经根据《公司法》第一百零二条、《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十五条以及《公司章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提前 15 日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以公告方式通知公司各股东。《大会通知》内容已经载明《公司章程》第五十六条规定的相关事项,该等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会议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以及登记事项、审议事项、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的时间、方法和操作流程等内容。
根据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23 日发布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辽宁曙光汽
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公司独立董事王旭女士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拟召开的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所审议的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征集投
票权的起止时间为 2024 年 11 月 4 日至 2024 年 11 月 5 日(上午 9:30-11:30,
下午 13:00-15:00)。经公司确认,上述征集投票权期间,无股东向征集人委托投票。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程序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根据本所律师现场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如期于 2024 年 11 月 7
日下午 14:00 在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鸭绿江大街 889 号丹东黄海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贾木云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
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2024 年 11 月 7 日 9:15-9:25、
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以及其他相关事项与《大会通知》所载明的内容一致。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程序合法有效。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二、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
(一)根据公司提供的截至股权登记日(2024 年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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