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在2025年1月3日发布公告,尹立新、庄澜与熊菲因内幕交易金种子酒(600199)股票而受到行政处罚。
内幕信息的形成与公开过程:2021年4月18日,地方政府与相关公司进行接触,商谈对金种子集团(安徽金种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进行战略投资事宜。此次会谈双方初步明确了合作意向。2021年5月11日,双方就金种子集团引进战略股东事项进行了再次接触。2021年9月12日、9月23日,双方就股权转让比例、交易方式和交易作价等进行沟通,并讨论如何推进下一步工作。2021年10月29日,地方政府同意此次股权变更事项。同一天,相关集团公司原则同意该项目交易方案。2021年10月30日,双方就股权转让协议主要条款基本达成一致,并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2021年10月31日,上市公司按照相关规定拟进行信息披露,交易所建议暂缓实施。此后,地方政府持续与相关部门沟通,2022年2月初,经沟通可以进一步推进。2022年2月14日-15日,双方商谈重启股权转让事项,确认协议主要内容、安排签约事宜。2022年2月17日,金种子酒发布《关于公司控股股东拟引入战略股东暨股权结构调整的提示性公告》。上述信息公开前属于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形成不晚于2021年4月18日,公开于2022年2月17日。
尹立新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联络接触,尹立新与内幕信息知情人为老乡,相识多年。2021年9月至内幕信息公开,尹立新与金某有见面和多次电话联络。庄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时间不晚于2021年10月26日。庄澜与熊菲是多年朋友,工作上有业务交集,平时联系比较多,自2020年以来,二人共同出资投资股票,关系密切。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二人联系频繁,多次讨论“金种子酒”买入时机、股价走势等情况。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尹立新用自己个人的证券账户买入“金种子酒”7.19万股,成交金额为120.89万元,后全部卖出,卖出金额为129.49万元,扣除税费后盈利7.94万元;使用他人证券账户买入“金种子酒”6.45万股,成交金额为97.16万元,后全部卖出,卖出金额为127.64万元,扣除税费后盈利30.27万元。上述两个账户合计盈利38.21万元。
尹立新交易“金种子酒”行为明显异常。一是资金变化、交易时点与内幕信息变化、公开时间及与内幕信息知情人联络接触的时点基本一致。2021年9月20日尹立新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在饭店聚会,9月22日买入40.92万元“金种子酒”;9月23日交易双方召开会议讨论下一步工作,9月28日涉案账户大量买入“金种子酒”;10月31日交易所建议暂缓实施,11月1日至11月3日,涉案账户卖出持有的全部“金种子酒”;2022年2月8日尹立新与内幕信息知情人通话联络,2月15日(内幕信息公开前2日)尹立新通过个人消费贷款、向亲友借款等方式筹集资金,2月16日(内幕信息公开前1日)“刘某”账户转入51万元,涉案账户集中大量买入“金种子酒”;二是买入意愿强烈。从集中买入涉案股票看,敏感期内尹立新实施过两次集中买入“金种子酒”的行为,第一次为2021年9月10日至9月30日共15个交易日,仅买入“金种子酒”一只股票;第二次为2022年2月16日集中大量买入“金种子酒”合计98.61万元,为2015年以来单日最大买入金额。尹立新操作涉案账户交易“金种子酒”呈现出集中交易、大量买入、重仓操作的特征。从筹措资金来看,内幕信息公告前尹立新通过个人消费贷款、向亲友借钱、亏损卖出其他股票的方式筹集资金,用于买入“金种子酒”;三是自2015年至内幕信息敏感期前,尹立新未交易过“金种子酒”,也未交易过其他白酒行业的股票。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熊菲用自己的证券账户买入“金种子酒”202.76万股,成交金额为3549.27万元,后全部卖出,卖出金额为4370.26万元,扣除税费后盈利814.90万元。熊菲用他人证券账户买入“金种子酒”67.83万股,成交金额为1150.37万元,后全部卖出,卖出金额为1883.78万元,扣除税费后盈利730.45万元。上述两个账户合计盈利1545.35万元。卖出全部“金种子酒”后,熊菲招商银行账户共转给庄澜两千多万元。交易“金种子酒”由庄澜与熊菲共同出资并按照出资比例分担盈亏。熊菲所称根据行业研究分析进而下单的理由无法排除其利用内幕信息交易。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情况说明、账户资料及交易流水、银行账户转账记录、相关人员询问笔录、通话记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安徽证监局决定采取以下处罚:没收尹立新违法所得38.21万元,并处以150万元罚款;没收庄澜、熊菲违法所得1545.35万元(其中庄澜承担908.67万元,熊菲承担636.68万元),并处以4636.05万元罚款(其中庄澜承担2726.00万元,熊菲承担1910.0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