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28
证券代码:600165 股票简称:*ST 宁科 公告编号:临 2024-184
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签署《债务豁免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截至本公告日,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宁科生物)控股子公司宁夏中科生物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新材)欠德运新企业管理咨询(乐清)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德运新)债务本
金 7,118 万元,利息 9,706,817.80 元,合计本息 80,886,817.80 元。
2024 年 12 月 26 日,中科新材与德运新签署《债务豁免协议》,德运新同
意对该笔债务进行无条件豁免。
一、《债务豁免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德运新企业管理咨询(乐清)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地址:浙江省温州市乐清市城东街道旭阳路 6698 号
执行事务合伙人:杨超
乙方:宁夏中科生物新材料有限公司
地址:石嘴山市惠农区河滨街中央大道与恒力大道交叉路口西北侧(原石嘴山市第二十三小学)
法定代表人:胡春海
以上单称“一方”,合称“各方”。
鉴于:
双方均为依据中国法律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公司,乙方于 2024 年 9 月 6
日进入破产重整程序。截至本协议签订日,乙方拖欠甲方 80,886,817.80 元,为妥善解决甲乙双方的债权债务问题,经双方协商一致,甲方拟豁免乙方的前述债务,并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信守。
1、债务豁免
1.1 甲方同意豁免乙方的债务金额为 80,886,817.80 元,其中本金 7,118.00 万
元,利息 9,706,817.80 元。
1.2 债务豁免后,乙方无需向甲方归还豁免债务项下的任何本金及其利息,也无需就该债务承担任何责任。
1.3 豁免自本协议签署时即生效。
2、声明与承诺
2.1 双方系依法成立且有效存续的公司,具有签署和履行本协议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独立承担本协议项下的民事责任。
2.2 双方为签订并履行本协议已经履行必要的内部审批流程。
2.3 本协议生效后即构成对各方有法律约束力和强制执行力的文件。
2.4 甲方承诺,本次债务豁免是自愿、无偿、单方面、不附带任何条件且不可撤销与变更的。
3、违约责任
3.1 本协议项下的如下行为构成违约:
(1)一方严重违反其作出的陈述与保证的;
(2)一方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不适当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3)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将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不适当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的。
3.2 一方出现违约时,守约方有权采取如下一种或多种手段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1)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本协议;
(2)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
(3)要求违约方就其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予以足额赔偿;
(4)依据本协议承担其他违约责任。
3.3 因不可抗力导致一方不能履行本协议的,该方在不可抗力影响的范围内,
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违约责任。本协议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及时通知另一方,尽其最大可能减轻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尽管有前述约定,任何一方不得因在其迟延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后发生不可抗力而被免于履行本协议下任何义务或免于承担因其延迟履行而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4、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4.1 本协议的签署、解释和履行均适用中国法律。
4.2 因本协议的签署或履行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有权将有关争议向合同签署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本协议的生效、变更
5.1 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并盖章后生效。
5.2 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进行变更或修改,并经各方签署后方为有效。任何变更或修改均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其他
6.1 本协议以中文书就,正本一式贰(2)份,双方各执壹(1)份,每份正本具有同等效力。本协议可由双方分别签署,每套经双方分别签署的文本共同构成同一份完整签署的协议。
二、对公司产生的影响
上述豁免不附带任何条件且不可撤销,豁免后德运新将不会以任何方式要求中科新材承担或履行上述任何责任或义务。
本次债务豁免系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情形,由子公司债权人直接豁免对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债权,有利于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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