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1-09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2024年11月4日金复﹝2024﹞707号核准并生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四章 党组织(党委)
第五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二节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节 股东会的召集
第四节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节 股东会的召开
第六节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六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二节 独立董事
第三节 董事会
第四节 董事会秘书
第七章 高级管理层
第八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十章 通知与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二节 公告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或分立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股东和相关利益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本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以下简称《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本公司系依照《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上海市股份有限公司暂行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于一九九二年十月十九日成立的股份公司。
本公司经中国人民银行银复(1992)601号文批准,以定向募集方式设立;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3221158XC。
本公司已按照有关规定,对照《公司法》进行了规范并依法履行了重新登记。
第三条 本公司于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肆亿股,并于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本公司于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经证监会核准,首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壹亿伍仟万股,于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本公司注册名称:中文全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或“浦发银行”,英文全称ShanghaiPudongDevelopmentBankCO.,LTD.缩写SPDB,简称SPDBANK。
第五条 本公司总行设在上海市,本公司住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邮编200002。
第六条 本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贰佰玖拾叁亿伍仟贰佰零捌万零叁佰玖拾柒元。
第七条 本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本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及《公司法》有关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党委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第九条 董事长为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条 本公司股份包括普通股和优先股。
本公司普通股股份总数为贰佰玖拾叁亿伍仟贰佰零捌万零叁佰玖拾柒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壹元。本公司优先股股份总数为叁亿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壹佰元。
本公司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本公司承担责任,本公司以全部资产对本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本公司的组织与行为、本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本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本公司董事、监事、行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本公司,本公司可以起诉
股东、董事、监事、行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本公司的副行长、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及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人员。
本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独立董事、其他董事会成员以及行长、副行长、董事会秘书等其他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核任职资格的人员须经任职资格许可。
第十三条 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机构的审查批准,本公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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