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0-17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杭州国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或“保荐人”)作为杭州国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环保”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人和持续督导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等相关规定履行持续督导职责,就国泰环保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事项进行核查,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司股票发行和股本变动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杭州国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677 号),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杭州国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3〕261 号)同意,杭州国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
币普通股(A 股)股票 20,000,000 股,并于 2023 年 4 月 4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为 80,000,000 股,其中有流通限制或限
售安排的股票数量为 62,932,306 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78.67%;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票数量为 17,067,694 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21.33%。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属于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部分股份,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限售股形成至今,公司未发生因利润分配、股份增发、回购注销或公积金转增等导致股本数量变动的情况。
截至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前,公司总股本为 80,000,000 股,其中有限售条
件流通股为49,489,56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1.86%,无限售条件流通股30,510,44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8.14%。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对其所持股份作出的承诺如下:
(一)浙江国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西文信实业有限公司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本合伙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公司/本合伙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根据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出现不得减持股份情形时,本公司/本合伙企业承诺将不会减持发行人股份。上述锁定期满后,本公司/本合伙企业将按照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方式(如大宗交易、集合竞价等)减持,且承诺不会违反相关限制性规定。如确定减持股份的,本合伙企业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必要的备案、信息披露程序,未履行法定程序前不得减持。
3、本公司/本合伙企业违反本承诺直接或间接减持发行人股份的,违反本承诺部分的减持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果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本合伙企业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并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沈家良、夏玉坤、李秀清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上述限售期届满后,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①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②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3、根据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出现不得减持股份情形时,本人承诺将不会减持发行人股份。上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将按照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方式(如大宗交易、集合竞价等)减持,
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必要的备案、信息披露程序,未履行法定程序前不得减持。
4、本人违反本承诺直接或间接减持发行人股份的,违反本承诺部分的减持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果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本人不因在发行人的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相关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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