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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0-27 15:34:15 股吧网页版
信濠光电: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10-28


深圳市信濠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深圳市信濠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法人治理结构,保证股东充分行使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深圳市信濠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选举董事或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即股东所持的每一有效表决权股份拥有与该次股东会应选董事或监事总人数相同的投票权,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该股东持有股份数与应选董事或监事总人数的乘积,股东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位候选董事或监事,也可以将投票权分散行使、投票给数位候选董事或监事,最后按得票的多少决定当选董事或监事。

第三条 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含两名)的董事、股东监事时,应采用累积投票制度。

本实施细则中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本实施细则中所称“监事”特指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不适用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和监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五条 公司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的董事、监事,其任期不实施交错任

第二章 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六条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事会增补董事时,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拟选任的人数提名下一届董事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或者增补非独立董事的候选人,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监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监事会增补监事时,现任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拟选任的人数,提名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下一届监事会的监事候选人或者增补监事的候选人;

(三)股东提名的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由现任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查,通过后提交股东会选举。

第七条 被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应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规定的任职条件。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

第八条 提名人应在提名前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

第九条 被提名人应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个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性别、年龄、国籍、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与提名人的关系、是否存在不适宜担任董事、监事的情形等),并提交符合规定要求的声明和承诺。

第十条 经审核符合任职资格的被提名人成为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最终以提案的方式提交股东会选举。对于不符合任职资格的被提名人,董事会不提交股东会选举,但应当在股东会上进行解释说明。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数可以多于股东会拟选人数。

第十一条 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
名及按公司需要公开本人的详细资料,承诺公开的个人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或监事的职责。

第三章 累积投票制的投票原则

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对董事、监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每位股东拥有的表决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应选举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的乘积。

第十三条 股东会对董事、监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股东可以集中行使表决权,将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集中投给某一位或几位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也可将拥有的表决权分别投给全部应选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

第十四条 每位投票人所投选的候选人数不能超过应选人数。

第十五条 股东对某一个或几个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多
于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时,该股东投票无效;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监事候选人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少于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时,该股东投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第十六条 为确保独立董事当选人数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选举应当分开进行,以保证独立董事的比例。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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