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0-30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
浙江金沃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有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座 11 楼 310007
电话:0571-87901110 传真:0571-87901500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金沃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有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24H1713 号
致:浙江金沃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金沃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金沃股份”)的委托,作为公司实行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浙江金沃精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就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授予”)有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事项: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公司已向本所保证,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并无任何隐瞒和遗漏。
3、本法律意见书仅对公司本次授予有关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意见,仅供公司为本次授予之目的而使用,非经本所事先书面许可,不得被用于其他任何
目的。
4、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实行本次授予的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其他申请材料一并申报或公开披露,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正 文
一、本次授予的批准及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为实行本次授予,公司已获得如下批准及授权:
1、2024 年 9 月 20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
2、2024 年 9 月 20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同日,公司监事会出具了《关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3、2024 年 9 月 21 日至 2024 年 9 月 30 日,金沃股份已在公司内部公示了
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
到任何员工对拟激励对象名单提出异议。2024 年 9 月 30 日,公司监事会出具了
《关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24 年 10 月 9 日,公司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本激励计
划已获得股东会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所必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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