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0-26
宁波震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二〇二四年十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宁波震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切实维护公司、股东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下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下称《规范运作指引》)《宁波震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主要包括:
(一)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定期报告,包括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
(二)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临时报告,包括股东会决议公告、董事会决议公告、监事会决议公告、收购、出售资产公告、关联交易公告、补充公告、整改公告和其他重大事项公告等;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三)公司刊登的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四)公司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地方监管局、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关政府部门报送的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报告、请示等文件;
(五)新闻媒体关于公司重大决策和经营情况的报道。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执行人和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协调和组织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健全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确保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进行信息披露。
第四条 公司董事长为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直接责任人。
证券事务部作为信息披露的管理部门,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对需披露的信息进行搜集和整理。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
(一)本公司;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三)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四)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五)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六)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七)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
(八)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 公司应当履行以下信息披露的基本义务:
(一)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八条 公司各部门的负责人为该部门信息披露的责任人,应及时将需披露的信息以书面的形式提供给证券事务部。
第九条 公司如发生需披露的重大事项或对涉及披露的信息有疑问,涉及相关事项的部门应及时将该事项报告给证券事务部,由证券事务部通报公司董事会,并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如需)。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或回答咨询,由证券事务部负责,董事会秘书直接管理;其他部门不得直接回答或处理。
第十条 公司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的,应当通知董事会秘书参加会议。
第十一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
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第十二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应当遵守公平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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