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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07 18:19:08 股吧网页版
江天化学:关于南通江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11-07


关于南通江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北 京 大 成 (上 海)律 师事 务所

www.dentons.cn

上海市世纪大道 100号环球金 融中心 9层/24 层/25 层( 200120)

9th/24th/25th Floor, ShanghaiWorld Financial Center, No.100 Century Avenue

Shanghai200120, P. R. China

Tel: +86 21 5878 5888 Fax: +86 21 5878 6866

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南通江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南通江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南通江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及会议决议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2024 年 10 月 18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
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4 年 10 月 22 日以公告形式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
网站上刊登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会议的召集人、时间、地点、出席对象、审议事项、股权登记日、召开方式、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会议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姓名等有关事项,股东大会通知还载明了网络投票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1 月 7 日下午 14 点 30 分在南通开发区中央路 16 号公
司四楼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朱辉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
具体时间为:2024 年 11 月 7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7日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南通江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南通江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

(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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