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1-14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 于
无锡威唐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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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年 11 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无锡威唐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无锡威唐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无锡威唐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
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4 年 11 月 14 日召开。国浩律师(上
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经公司聘请,指派律师出席现场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无锡威唐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大会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各项议程及相关文件。
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说明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公司已将全部事实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本所律
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已经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29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
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由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10 月 30 日在指定披露媒体上
刊登《关于召开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出席对象、股权登
记日、投票程序、登记办法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1 月 14 日 10:00 如期在江苏省无锡市新
吴区建鸿路 32号公司会议室召开,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内容与公告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
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2024 年 11 月 14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 11月 14日的 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 名,代表股
份总数 17,363,48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9.8109%。
2.出席及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验证,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任律师,该等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3.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公司提供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236 名,代表股份总数为 45,254,489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5.5702%。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4.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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