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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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
责任人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24〕第 163 号
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赵彤宇、贾昆鹏、曹伟:
根据中国证监会河南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光力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并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 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84 号),你公司存在内幕信息 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执行不到位、个别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不完整,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未经当事人签字确认,以及 募集资金管理使用、披露不规范等问题。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3 年 8 月修订)》第 1.4 条、第 5.1.1 条、第 5.3.1 条,
以及《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第 6.3.1 条的规定。
你公司董事长兼时任总经理赵彤宇、董事会秘书贾昆鹏 未能勤勉尽责,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
修订)》第 1.4 条、第 4.2.2 条的规定,时任财务总监兼董
事会秘书曹伟未能勤勉尽责,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3 年修订)》第 1.4 条、第 4.2.2 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
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 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 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 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4 年 11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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