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1-05
证券代码:300299 证券简称:富春股份 编号:2024-059
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股份报告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 司已发行的部分人民币普通股(A股),本次回购的股份将全部予以 注销并相应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2、本次回购股份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500 万元(含)且不超
过人民币 1,000 万元(含)。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6.60 元/股(含
本数),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按按回购股份价格上
限 6.60 元/股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为 757,576 股至 1,515,151 股,
占公司当前总股本比例为 0.11%至 0.22%。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 购实施完毕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3、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 案之日起 12 个月内。
4、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已经公司 2024 年 10 月 11 日召开的第五届
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以及 2024年 10月 28日召开的 2024年第三次临时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5、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了 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该账户仅用于回购公司股份。
6、风险提示:
(1)本次回购存在回购期限内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价格上限,导致回购方案无法实施或只能部分实施的风险;
(2)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存在因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或整体经济形势、政策变化等导致回购股份方案无法顺利实施的风险;
(3)本次回购存在因回购股份所需资金未能筹措到位,导致回购方案无法实施的风险;
(4)本次回购股份用于注销,存在债权人要求公司提前清偿债务或要求公司提供相应担保的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编制了《回购股份报告书》,具体内容如下:
一、回购股份方案主要内容
(一)回购股份的目的
为增强公众投资者对公司长期价值的认可和投资信心,促进公司可持续健康发展,结合公司的经营发展前景、财务状况等,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部分 A股股份,回购的股份拟全部予以注销并相应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回购股份符合相关条件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第十条规定的条件:
1、公司股票上市已满六个月;
2、公司最近一年无重大违法行为;
3、回购股份后,公司具备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4、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符合上市条件;
5、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拟回购股份的方式、价格区间
1、拟回购股份的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
2、拟回购股份的价格区间
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6.60 元/股(含),该回购股
份价格上限不高于董事会审议通过(以 2024 年 10 月 11 日为基准)
回购股份决议前三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4.40元/股)的150%。具体回购价格将综合公司二级市场股票价格、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等确定。
如公司在回购期间内实施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及其他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
(四)拟回购股份的种类、用途、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及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
1、拟回购股份的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2、拟回购股份的用途:本次回购的股份将全部予以注销并相应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3、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本次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500 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含),具体回购资金总额以回购实施完毕时实际回购使用的资金总额为准。
4、拟回购股份的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按回购资金总额上限人民币 1,000万元和回购股份价格上限 6.60元/股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为 1,515,151 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0.22%;按回购资金总额下限人民币 5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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