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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0-25 18:33:05 股吧网页版
ST佳沃: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关于佳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10-25


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

关于

佳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二〇二四年十月

北京市东长安街 10 号长安大厦 3 层

电话:010/65288888

传真:010/6522698

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

关于

佳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致:佳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我们”)接受佳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行有效的《佳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提案内容以及这些提案所表述的事实或者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假定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人员的身份证明、股票账户卡、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等)是真实、完整的,该等文件、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为真实的,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文件和以下事实进行了核查和现场见证,现就本次会议涉及的相关法律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 2024 年 10 月 9 日召开的公司第五届
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决议召开。

2024 年 10 月 10 日,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http://www.szse.cn)和巨
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了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4-093)。该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方式、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股东投票方法等事项,并对本次股东大会拟审议的议题事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0 月 25 日(星期五)上午 10:00 在
北京市朝阳区双营路甲 6 号院北苑大酒店会议室召开。

2.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于 2024 年 10 月 25 日 9:15-9:25,
9:30-11:30 和 13:00-15:00 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于 2024 年 10 月 25 日 9:15-15:00 之间的任意时间
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4 年 10 月 25 日在北京市朝阳区双营路甲 6 号院北苑大
酒店会议室召开,参加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就会议通知所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审议并行使表决权。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审议的议案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资格和提案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无临时提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本所律师认为,其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截至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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