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30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关于
芜湖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表决权委托到期暨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的
法律意见书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中国.合肥市政务区怀宁路 200 号栢悦中心 5 楼 邮编: 23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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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关于芜湖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表决权委托到期暨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的法律意见书
(2024)承义法字第00341号
致:芜湖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芜湖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信科技”)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就长信科技股东新疆润丰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新疆润丰”)与长信科技股东芜湖铁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铁元投资”)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议》到期所涉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本所律师审查了长信科技提供的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相关的文件资料或证言,长信科技保证其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陈述与说明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本法律意见书中述及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均为按照其他有关专业机构出具的报告或意见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该等数据、内容或结论的真实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本所以及本所律师对该等数据、内容或结论并不具备核查和作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4、本所律师在出具法律意见时,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已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履行普通人士一般的注意义务。
5、本法律意见书仅供长信科技股东表决权委托到期后实际控制人是否发生变更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事先书面许可,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用途。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交易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表决权委托到期的基本情况
(一)表决权委托协议的签署及终止
2022年12月26日,长信科技股东新疆润丰与长信科技股东铁元投资签署了《表决权委托协议》。新疆润丰同意将其持有的长信科技股份中的98,196,672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4%)的表决权委托给芜湖铁元投资行使。委托表决权的行使期限,自协议生效之日起满24个月。具体内容详见长信科技于2022 年12月27日披露的《关于股东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59)。根据上述协议及新疆润丰向长信科技出具的《表决权委托到期的告知函》,截止2024年12月26日,上述表决权委托期限已届满,新疆润丰对铁元投资关于长信科技98,196,672股股份的表决权委托自2024年12月26日终止。
(二)表决权委托到期后股东权益情况
本次表决权委托到期前 本次表决权委托到期后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持股 表决权 持股数量 持股 表决权
(股) 比例 比例 (股) 比例 比例
(%) (%) (%) (%)
铁元投资 271,497,707 11.06 15.06 271,497,707 11.05 11.15
新疆润丰 206,132,0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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