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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07 17:16:05 股吧网页版
航宇微: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暨公司涉诉案件账户解封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11-07


证券代码:300053 证券简称:航宇微 公告编号:2024-058
珠海航宇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暨公司涉诉案件账户解封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前期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解封的情况

珠海航宇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曾用名“珠海欧比特宇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原全资子公司广东铂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铂亚信息”,现名“广东仟张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李小明个人违规借款担保系列案件,部分银行账户被相关债权方申请冻结。涉及
公司的有关财产保全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8 月 6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
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发布的《关于诉讼事项进展暨财产保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49)。

公司持续关注被冻结银行账户的情况,积极应诉、努力维护自身权益,争取
银行账户的解封,于 2023 年 5 月 8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
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公司涉诉案件部分账户解封的公
告》(公告编号:2023-030)、于 2023 年 5 月 19 日披露了《关于公司涉诉案件
部分账户解封的公告(二)》(公告编号:2023-045)。

二、公司涉诉案件账户本次解封的情况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案号:(2023)粤 01
民终 34014 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8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
发布的《关于公司涉及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2)》)认定:“冠盛公司主张航宇微公司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对此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根据该判决结果,公司不承担连带责
任。

公司及代理律师就公司牵涉该起诉讼对应被冻结的银行账户积极争取解封,
于 2024 年 10 月 8 日向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申请解除对公司的财产保
全措施。

近日,公司接到法院送达的《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粤 0106 民初 37899 号],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被告珠海航宇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本案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珠海航宇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 92502666.67 元的冻结或其等值财产的查封、扣押。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经 查 询 确 认 , 公 司 名 下 在 兴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珠 海 分 行 账 户
3990201001002XXXXX 的存款 94,930,408.57 元(其中:因李小明违规担保事项涉诉被冻结存款 92,502,666.67 元,冻结存款产生的利息 2,427,741.90 元),状态已恢复正常。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未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中规定的重大诉讼事项披露标准,已在相关定期报告中进行披露。除已披露的诉讼事项外,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暂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公司银行账户解封对增加公司现金流、稳定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有积极影响。

公司所有信息请以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公告为准,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珠海航宇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11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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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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