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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0-14 18:45:15 股吧网页版
苏州银行: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10-15


证券代码:002966 证券简称:苏州银行 公告编号:2024-051
转债代码:127032 转债简称:苏行转债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行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立案受理,尚未开庭审理。除本公告所提及的《民事裁定书》外,本行尚未收到关于本案的其他法律文书。

2.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银行”或“本行”)为被告之一。

3. 涉案的金额:根据收到的《民事裁定书》,涉案金额显示为 981,270,983.96
元(暂计算至 2024 年 6 月 12 日)及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4. 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行与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鄂尔多斯农商行”)之间的合同纠纷案件已于 2016 年至 2018年期间经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一审、二审以及再审,均支持本行全部诉讼请求,并驳回了鄂尔多斯农商行的上诉请求及再审申请,且相关案件均已执行完毕。

对于本次公告的涉诉案件,本行将积极应诉,维护本行合法权益。鉴于本次公告的涉诉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本次诉讼事项对本行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以法院判决为准。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本行于2024年10月12日收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
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裁定驳回。上述《民事裁定书》反映的基本情况如下:

(一)当事人

案号:(2024)内 06 民初 70 号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杭州汉康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康公司”)、季铭铭、孙占新、中航国运国际贸易(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国运公司”)、中都信华国际贸易(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都公司”)、北京中航国运科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中航公司”)、库车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库车银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以下简称“宁波银行北京分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亚分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三亚分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广州分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以下简称“平安银行宁波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福州分行”)、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诉讼请求

1. 判令汉康公司向鄂尔多斯农商行偿还借款 802,163,176.7 元及截至 2024
年 6 月 13 日的利息 179,107,807.26 元,以及从 2024 年 6 月 13 日起至实际偿还
之日的利息损失【分别以 43,835,736.71 元、3,093,140 元、500,000 元为基数,按
照一年期借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以及自 2024 年 6 月 13 日起至 2025
年 9 月 10 日 3.4 亿元债券的利息(票面利率 3.74%)和自 2024 年 6 月 13 日至
2025 年 4 月 13 日 1.3 亿元债券的利息(票面利率 4.21%), 暂计算至 2024 年 6
月 12 日标的额合计 981,270,983.96 元;

2. 判令季铭铭、孙占新对第一项诉请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 判令中航国运公司、中都公司、北京中航公司、库车银行、苏州银行、宁波银行北京分行、民生银行三亚分行、民生银行广州分行、平安银行宁波分行、兴业银行福州分行对本案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 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三)案件事实

据《民事裁定书》中原告陈述的“事实和理由”,2015 年 7 月 1 日,汉康公
司签发 6 张商业承兑汇票,票面金额均为 1 亿元,出票日为 2015 年 7 月 1 日,
到期日为 2016 年 1 月 1 日,付款人为汉康公司,收款人为中航国运公司。该 6
张票据依次经过中航国运公司、中都公司及北京中航公司背书签章,库车银行贴现签章后,民生银行三亚分行转贴现签章。之后民生银行三亚分行又将上述商业承兑汇票转贴现卖给民生银行广州分行,民生银行广州分行卖给平安银行宁波分行,平安银行宁波分行又卖给兴业银行福州分行。民生银行三亚分行还组织联系鄂尔多斯农商行、苏州银行、宁波银行北京分行等参与上述票据的转贴现业务。
20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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