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4-11-13 20:42:05 股吧网页版
瀛通通讯: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瀛通通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11-14


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丁 12 号英皇集团中心 8 层

8/F, Emperor Group Centre, No.12D, Jianwai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2, P.R. China

电话/Tel.:010-50867666 传真/Fax:010-56916450 网址/Website:www.kangdalawyers.com

北京 西安 深圳 海口 上海 广州 杭州 沈阳 南京 天津 菏泽 成都 苏州 呼和浩特 香港 武汉 郑州 长沙 厦门 重庆 合肥 宁波 济南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瀛通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会字[2024]第 2237 号

致:瀛通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瀛通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现场参加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

投票实施细则》《瀛通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

律意见书》。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

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进行核查和见证并发表法

律意见,不对本次会议的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

准确性发表意见。

2、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所发布或提供的与本次会议有关的文件、资料、说明和其他信息(以下合称“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相关副本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发布或提供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本次会议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同意召开。

公司已于 2024 年 10 月 28 日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告了《瀛通通讯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董事会于本次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了全体股东,对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召开方式、审议事项等进行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由董事长黄晖先生主持。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1 月 13 日下午 15:00 在公司东莞园区(东
莞市开来电子有限公司会议室)(广东省东莞市常平镇京九路 333 号)召开。
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4 年 11 月 13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1 月 13 日上午 9:15-9:25、
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11 月 13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