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1-16
股票代码:002747 股票简称:埃斯顿 公告编号:2025-003 号
南京埃斯顿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5 年 1 月 15 日(星期三)下午 15:0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 年 1 月 15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 1月 15日 9:15-9:25,9:30-11:30和 13:00-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1 月 15
日 9:15-15:00。
2、现场会议地点:南京市江宁经济开发区吉印大道 1888 号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吴波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729 人,代表股份395,140,9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45.5747%。其中:
1、现场会议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人共 6 人,代表股份370,138,14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6909%;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出席会议的股东共 723 人,代表股份 25,002,81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838%;
3、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 727 人,代表股份29,249,51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736%。
(二)公司部分董事、部分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公司聘请的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审议并通过《关于变更回购股份用途并注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94,844,06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49%;反对 228,400 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78%;弃权 68,500 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3%。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28,952,618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849%;反对 228,400 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809%;弃权 68,500 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42%。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2、审议并通过《关于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94,552,46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11%;反对 369,900 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36%;弃权 218,600 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53%。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28,661,018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9880%;反对 369,900 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646%;弃权 218,600 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474%。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2、出具法律意见的律师姓名:魏海涛、王源
3、结论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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