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秘你好,请问公司在《世纪华通:2024-026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中,得出“根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的情况,公司判断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涉及的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的结论,得出该结论的依据是什么?如果收到与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一样的处罚通知,是否触及被ST警示?
世纪华通:
尊敬的投资者,您好!具体依据请您详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的通知。截至目前,公司尚未收到中国证监会作出的正式行政处罚决定,公司是否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请以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事实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本事项的进展,并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感谢您的关注,谢谢!
尊敬的投资者,您好!具体依据请您详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的通知。截至目前,公司尚未收到中国证监会作出的正式行政处罚决定,公司是否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请以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事实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本事项的进展,并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感谢您的关注,谢谢!
(来自 深交所互动易)
答复时间 2024-10-16 16: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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