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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15 17:29:17 股吧网页版
维信诺: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11-16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聘、
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行为,推动提升审计工作和财务信息质量,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等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审计业务的,可以比照本制度执行。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子公司可结合自身业务需要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
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也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四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及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并满足下列条件:
(一)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二)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和社会声誉,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三)具有审计大型上市公司工作经验,按时保质完成审计工作任务;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能够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维护公司信息、数据安全;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 5
年的,之后连续 5 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为其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

第六条 下列机构或人员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一)审计委员会;

(二)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三)过半数独立董事或 1/3 以上的董事;

(四)监事会。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
况。

第八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单
一选聘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

(一)竞争性谈判,指邀请会计师事务所就服务项目的报价,以及就相关服务事宜进行商谈,并据此确定符合服务项目要求的最优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方式;
(二)公开招标,指公司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具备规定资质条件会计师事务所参加竞聘的方式;

(三)邀请招标,指公司邀请三个(含三个)以上具备规定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竞聘的方式;

(四)单一选聘,邀请某个具备规定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商谈、参加选聘。

(五)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选聘方式的,公司应当通过企业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公司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为保证审计质量、效率和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公司可以对符合本制度第四条规定条件的同一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续聘,续聘可不采用公开选聘的方式进行,每年度由审计委员会提议,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续聘。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对会计师事务所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职业质量作出全面客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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