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1-11
证券代码:002309 证券简称:*ST中利 公告编号:2024-113
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并指定管理人
暨叠加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2024 年 11 月 8 日,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中利集团”)收到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苏州中院”)送达(2024)苏 05 破 50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申请人江苏欣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意公司”)对公司的重整申请。
2、公司股票前期已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详见 2024-
042、2024-051 号公告)。本次被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后,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第 9.4.1 条第九项的规定,公司股票交易叠加退市风险警示,公司股票简称仍为“*ST 中利”,股票代码仍为 002309”,股票交易是日涨跌幅仍为 5%。
3、公司未能按照责令改正要求在六个月内清收18.05亿元(含违规担保1.12亿元)被占用资金。截至本公告日,该事项尚在整改中,公司股票自 2024 年 11月 11 日开市起将被实施停牌,停牌期限不超过两个月。
4、公司被苏州中院裁定受理重整,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公司仍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法院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2023 年 1 月 18 日,公司获悉欣意公司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已经明
显缺乏清偿能力,但具有重整价值为由,向苏州中院申请对公司进行重整,并申
请启动预重整程序(公告编号:2023-006)。 2023 年 2 月 24 日,公司收到苏州
中院送达的《决定书》,法院同意启动公司预重整程序并指定临时管理人(公告编号:2023-031)。
2024 年 11 月 8 日,公司收到苏州中院送达(2024)苏 05 破 50 号《民事裁
定书》,苏州中院裁定受理申请人欣意公司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并指定管理人。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法院裁定受理重整概述
(一)申请人基本情况
申请人:江苏欣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常熟市黄河路 777 号佳和商业中心 4 幢 608
法定代表人:沈健
(二)《民事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本院认为:申请人具备申请中利集团破产重整的资格。中利集团破产主体资格适格,具备破产原因且本院具备管辖权。同时,根据临时管理人报告,中利集团已经确定产业投资人并通过重整程序能够有效处理企业现有债务问题,拯救困境企业。另外,中利集团已经依据相关规定履行完毕相关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受理对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二、指定管理人的情况
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8 日收到苏州中院送达的(2024)苏 05 破 50 号《决定
书》,指定由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担任公司管理人,具体内容如下:
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管理人的各项职责,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人职责如下: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本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三、法院裁定受理重整对公司的影响
1、股票交易:公司股票将于 2024 年 11 月 11 日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公司股票简称仍为“*ST 中利”,股票代码仍为“002309”,股票交易的日涨跌幅限制仍为 5%。
2、信息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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