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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邦股份: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拓邦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11-07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拓邦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拓邦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拓邦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 年 12 月修订)》第 1 号(以下简称“《监管
指引第 1 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拓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拓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拓邦股份”)的委托,就公司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1. 本所律师在工作过程中,已得到公司的保证:即公司业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制作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和口头证言,
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完整和有效的,且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2.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已经存在的事实和《公司法》《证券法》等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3.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及主管部门公开可查的信息作为制作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4.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而不对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涉及的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会计、审计、财务顾问报告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及本所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审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基于专业分工及归位尽责的原则,本所律师对境内法律事项履行了证券法律专业人士的特别注意义务;对财务、会计等非法律事项履行了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事项、财务顾问报告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公司的说明予以引述,且并不意味着本所及本所律师对所引用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这些内容本所及本所律师不具备核查和作出判断的适当资格。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事项、财务顾问报告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公司的说明予以引述。

6.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报送及披露。

7. 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在其为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8.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发字[2007]135 号”《关于核准深圳市拓邦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通知》核准,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808 万股;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2007]96 号”《关于深圳市拓邦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上市的通知》同意,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1,8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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