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1-06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4〕923 号
关于对九芝堂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
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九芝堂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桐梓坡西路 339 号;
李振国,九芝堂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
徐向平,九芝堂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张梁彬,九芝堂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关于对九芝堂股
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2024〕18 号)查明的事实及九芝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告,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2 年 3 月至 2024 年 3 月,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时任董事长李振国通过借款方式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占用资
金日最高余额为 4,500 万元。截至 2024 年 4 月 25 日,前述占用
资金及利息已全部偿还。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
订)》第 1.4 条及《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1.2 条、第 5.4 条的规定。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李振国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且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忠实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
《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第 1.4 条、第 4.3.1 条第
一款、第 4.3.5 条、第 4.5.1 条第二款、第 4.5.3 条第一款的规
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公司时任总经理徐向平,时任财务总监张梁彬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忠实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第 1.4 条、第 4.3.1 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 8 月修订)》第 13.2.3 条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九芝堂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九芝堂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李振国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三、对九芝堂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徐向平,时任财务总监张梁彬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九芝堂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4 年 11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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