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4-11-15 19:09:08 股吧网页版
越秀资本: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11-16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越秀资本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越秀资本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广州越秀资本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广州越秀资本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受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州越秀资本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发表意见,不对会
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查验,根据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31 日在指定媒体发布了《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其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1 月 15 日下午 15:00 在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
63 楼公司第一会议室举行。

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11 月 15 日上午 9:15-9:25 和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11 月 15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的任意时间。会议召开
的时间、地点符合《会议通知》的内容。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会议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4 年 11 月 8 日。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729 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3,921,156,762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8.4410%;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 8 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2,947,804,50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8.9695%;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721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973,352,25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4715%;

参与本次会议表决的中小投资者 721 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154,895,66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986%。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本所律师以现场参会方式出席了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清点、……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