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1-09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越秀资本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核心人员持股计划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越秀资本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核心人员持股计划的
法律意见书
致:广州越秀资本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广州越秀资本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越秀资本”、“公司”)与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简称“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合同》的约定及受本所指派,就公司拟实施的 2024 年度核心人员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核心人员持股计划”、“本计划”),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以及《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而出具。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的委托,本所律师就公司实施本次核心人员持股计划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并根据本所律师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就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发生并存在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仅就与本次核心人员持股计划有关的中国法律问题(以本法律意见书发表
法律意见书
意见事项为准及为限)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及其复印件,并在进行法律审查时基于公司向本所律师作出的如下保证:公司已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不存在任何遗漏或隐瞒;其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完全一致。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中的所有签字及印章均是真实的,文件的副本、复印件或传真件与原件相符。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及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
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的行为以及本次核心人员持股计划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越秀资本为实施本次核心人员持股计划之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实施本次核心人员持股计划的必备文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在对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越秀资本实施本次核心人员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越秀资本现持有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2 年 12 月 7 日核发的统一社
会信用代码为 914401011904817725 的《营业执照》。根据《营业执照》,并经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https://www.gsxt.gov.cn/index.html)查询,其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 广州越秀资本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1011904817725
法律意见书
注册资本 501,713.2462 万元人民币
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国有控股)
住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 6301 房自编 B 单元
法定代表人 王恕慧
经营范围 企业自有资金投资;企业管理服务(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除
外)
成立日期 1992 年 12 月 24 日
营业期限 1992 年 12 月 24 日至无固定期限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越秀资本依法有效存续,不存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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