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1-09
湖北大纲律师事务所
关于
国家能源集团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之
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
法律意见书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 126 号德成中心十号门三楼 邮编:430061
电话/Tel: +86 027 8783 8885 传真/Fax: +86 027 8783 8885
网址/Website: http://www.dglawfirm.cn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
湖北大纲律师事务所
关于
国家能源集团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之
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
法律意见书
致:国家能源集团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大纲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是经湖北省司法厅批准成立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境内执业的律师事务所。本所接受国家能源集团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源电力”或“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其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已出具《湖北大纲律师事务所关于国家能源集团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湖北大纲律师事务所关于国家能源集团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并出具《湖北大纲律师事务所关于国家能源集团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一)》”)、《湖北大纲律师事务所关于国家能源集团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二)》”)、《湖北大纲律师事务所关于国家能源集团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三)》”)、《湖北大纲律师事务所关于国家能源集团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
(四)》(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四)》”)、《湖北大纲律师事务所关于国家能源集团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五)》(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五)》”)。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有关规定,就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在《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五)》中的相关声明、假设和承诺适用于本法律意见书。除另有说明之外,本法律意见书所使用的词语或简称与《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五)》中所使用的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释义。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一)发行人内部决策机构的批准和授权
1.2023 年 5 月 29 日,发行人召开了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十届监
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发行相关议案。
2.2023 年 7 月 11 日,发行人召开了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本次发行的相关议案。
3.2024 年 6 月 18 日,发行人召开了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十届
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4.2024 年 7 月 4 日,发行人召开了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关于延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