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1-05
证券代码:000908 证券简称:*ST景峰 公告编号:2024-122
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增加或减少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 年 11 月 4 日(星期一)15:0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11 月 4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
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11 月 4 日 9:15-15:00。
2、召开地点:湖南省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樟木桥街道双岗社区桃林路 661号双创大厦 18 楼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代理董事长张莉女士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7、会议的股东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2,451 人,代表股份 289,508,993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907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125,164,034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4.2268%。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448 人,代表股份 164,344,95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8.6804%。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2,450 人,代表股份 175,828,328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985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11,483,369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053%。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2,448 人,代表股份 164,344,959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8.6804%。
8、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广东崇立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情况如下:
1、《关于子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并接受关联方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88,147,33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297%;
反对 526,4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18%;
弃权 835,21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88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74,466,66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256%;
反对 526,4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94%;
弃权 835,21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750%。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法律意见书摘要
公司委托广东崇立律师事务所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广东崇立律师事务所委派占荔荔律师、何小凤律师现场见证股东大会并出具了经该所负责人占荔荔确认的《广东崇立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该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所做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崇立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1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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