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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07 17:59:40 东方财富Android版 发布于 湖南
$黑芝麻(SZ000716)$22日前ST戴帽现在市场都是火中取栗,去年ST宁科,市场一点没变
发表于 2024-10-29 20:31:26

公告日期:2024-10-30


证券代码:000716 证券简称:黑芝麻 公告编号:2024-075

南方黑芝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票交易可能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风险提示:

1、南方黑芝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期发现公司存在以所持广西广投国医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投国医”)36.41%的股权(对应出资额6,553万元)为限,为南宁市儿童医院建设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宁儿童医院”)向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以下简称“广发银行南宁分行”)的借款提供担保,该事项未履行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决策程序。

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9.8.1条第(二)项“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且情形严重”以及9.8.2条规定“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且情形严重,是指上市公司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余额(担保对象为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除外)在1,000万元以上,或者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5%以上,且无可行的解决方案或者虽然提出解决方案但预计无法在一个月解决的”,公司的股票交易将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3、公司控股股东广西黑五类食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黑五类集团”)已就公司的上述违规担保事项作出了兜底承诺:若终审法院判决公司承担担保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该等责任给公司造成的全部损失均由黑五类集团承担,黑五类集团就该承诺提出了可行的履行方案。但若黑五类集团的前述承诺在2024年11月22日前不具有充分履行保证措施的,公司的股票交易将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一、关于可能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事项及主要原因

2020 年,南宁儿童医院因 PPP 项目建设需要,向广发银行南宁分行申请 5.05
亿元项目专用贷款,双方就此签订《固定资产项目贷款合同》,借款期限自 2020

年 9 月 10 日至 2027 年 9 月 9 日,用途为用于南宁儿童医院 PPP 项目建设及置换
交通银行已发放的项目专项固定资产贷款,还款方式为分期还本定期付息。南宁儿童医院、南宁儿童医院的母公司广投国医及广投国医的全体股东分别对南宁儿童医院前述借款提供担保。其后,广发银行南宁分行发放了该 PPP 项目专项贷款。

公司作为广投国医第一大股东,以持有广投国医 36.41%的股权(该股权对应
出资金额为 6,553 万元)为限,为上述借款提供质押担保,公司与广发银行于 2020年 9 月 11 日签订《最高额权利质押合同》。但因该担保事发十分紧急(南宁儿童医院须限时置换原在交通银行的项目专项贷款,否则在交通银行的部分贷款将逾期,影响项目其他贷款额度发放),故公司未能及时就该事项履行审议及披露。

2022 年 11 月 8 日,广发银行南宁分行以南宁儿童医院违约为由,主张宣布

上述贷款全部提前到期,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宁中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南宁儿童医院偿还广发银行南宁分行的未偿贷款本金及利息(含复利)并承担律师费等相关费用;判令各担保人履行相应的担保责任。

南宁中院经对本案进行审理后,认定公司与广发银行南宁分行签订的《最高额权利质押合同》为无效合同,但双方均存在过错。南宁中院于 2023 年 10 月就本案作出如下一审判决[(2022)桂 01 民初 1054 号]:

(一)南宁儿童医院偿还广发银行南宁分行贷款本金199,896,770.87元;

(二)南宁儿童医院向广发银行南宁分行支付利息(暂计至2022年9月21日的利息为6,007,564.28元、复利67,705.25元;2022年9月22日起至还清本息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的约定计算);

(三)南宁儿童医院赔偿广发银行南宁分行律师费45,000元;

(四)广投国医对南宁儿童医院的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广投国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南宁儿童医院追偿;

(五)为实现上述第(一)(二)(三)项债权,广发银行南宁分行对南宁儿童医院自2020年9月10日至2041年12月31日在《南宁市儿童医院PPP项目合同》《南宁市儿童医院PPP项目合同补充协议》项下可行性缺口补助收入的收益权产生的所有应收账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为实现上述第(一)(二)(三)项债权,广发银行南宁分行对广投国医持有的南宁儿童医院11,447万元股权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广投国医承担质押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南宁儿童医院追偿;

(七)为实现上述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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