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1-02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德恒 DHLBJSEC000361-62 号
致: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而出具。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仅供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和召开程序
1. 公司于2024年10月16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2024年第五次临时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议召开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董
事会同意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1 日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次股东
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2024 年 10 月 17 日,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发布了《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
大会通知”),并于 2024 年 10 月 31 日发布了《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
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事项、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其他事项等,并通过与股东大会通知同日披露的《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充分、完整地披露了所有拟审议议案。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日期距本次会议召开日期已达到 15 日。
2.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股权登记日为
2024 年 10 月 24 日。股权登记日与本次会议召开日期之间间隔不多于 7 个工作
日。
3.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1 月 1 日 14:30 在吉林省长春市生
态大街 6666 号公司 1118 会议室召开。
4.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11 月 1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11 月 1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
间。
2024 年 11 月 1 日 14:30,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在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公司 1118 会议室如期召开。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所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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