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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1-14 18:23:06 股吧网页版
ST金鸿:北京市君都律师事务所关于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1-15


北京市君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君都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朝阳区朝阳北路 237 号复星国际中心 20 层 2005-2007 室

邮编:100020

电话:(8610)65862898/85710901 传真:(8610)65866828

http://www.jundufirm.com

北京市君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君意字(20250114-02)号
致: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李果律师、炼峻玮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法律问题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有关文件及本所律师认为所需的其他文件和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各项议案、表决票及相关决议等文件。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在议案中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规则》,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 2024 年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同意将股东提交的提案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的议案》,定于 2025 年 1 月 14 日(星期二)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董事会提交的相关提案。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
表决。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28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告了《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4-081)(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和地点、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审议事项、登记方式、网络投票流程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于 2025 年 1 月 14 日(星期二)14:30 在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蔡伦大道 218
号金鸿控股 16 层会议室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
体时间为:2025 年 1 月 14 日 9:15 至 9:25,9:30 至 11:30,13:00 至 15:00;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1 月 14 日 9:15 至 15:00 期间
的任意时间。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公告相关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及相关验证文件,并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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